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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时间:2011-11-17 08:34来源:未知 作者:浠水就业局 点击:

 

就业失业登记
 
●什么叫《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政策的重要凭证。《登记证》所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的范围有哪些?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
1、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3、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5、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6、其他应进行就业登记人员。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4、失地农民;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藉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是否收费?
《登记证》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怎样办理就业登记?
(一)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
1、《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2、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2寸照片两张;
4、《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
(二)已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照片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
●怎么办理失业登记?
(一)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二)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经常住地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和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如何办理《登记证》?
对持原《再就业优惠证》或各地原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在换发《登记证》截止日期前原证继续有效。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怎样补办?
《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在以适当方式公示后,经原发证机构办理补发手续,并在补发的《登记证》上注明“补办”字样。
 
公益性岗位开发位置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由政府出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满足公共服务需求为目的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包括哪些?
1、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
2、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
3、独立工矿区为矿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岗位;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岗位。
●公益性岗位可以安置哪些人?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以下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残疾人;
6、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7、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8、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公益性岗位按什么程序招用人员?
1、用人单位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应填写《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表》,并提供单位资质证明(如法人登记证书等),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招聘申请,内容包括: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期限等;
2、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招聘申请进行审核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3、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持认定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愿意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4、由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名单;
5、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就业登记手续。
●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有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要全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享受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有哪些规定?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所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对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小额担保贷款
 
(一)申请人凭有效证件在县劳动就业局创业指导中心窗口领取《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或企业)申请表》,按规定如实填写并落实担保方式;
(二)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经营地所在社区(乡镇)申报,社区(乡镇)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进行初审认定;
(三)县劳动就业局对社区(乡镇)审查通过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进行资格、项目的审核,并实地察看贷款申请对象的经营场所和经营状况;
(四)县财政局对经县劳动就业局审查合格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有资格、项目、经营场所和反担保人予以审核认定,并向贷款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企业。
(五)贷款银行在接到经财政部门复核的县就业部门送来的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就 业 培 
 
●什么是就业培训?它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就业培训主要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面向全体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的实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其主要特点是免费培训。
●就业培训的对象包括哪些?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5)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
(6)残疾人;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8)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人员。
●目前县就业训练中心培训专业有哪些、培训时间多长?
创业培训:培训时间3个月;
电脑(含初、中、高级)、会计电算化,培训时间1—3个月;
家政服务、服装制作、电动缝纫、电工、电焊、二氧气体保护焊、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培训时间1—3个月。
●如何参加就业培训?
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求职登记证明等复印件、一寸登记照片5张。就业困难人员对象参加培训,须持《就业援助卡》或单位(社区)相关的证明材料报名。
培训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求职登记证明等复印件、一寸登记照片5张。就业困难人员对象参加培训,须持《就业援助卡》或单位(社区)相关的证明材料报名。
●就业培训结业后可获得哪些相应证书?
就业培训人员结业时颁发《湖北省劳动就业训练结业证》,人力资源市场常年优先推荐就业。考核合格者,个人可申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报名及就业培训地址?
浠水县就业训练中心(县老法院路口对面)
报名电话:0713-4233130 4233870
 
失 业 保 
 
●什么是失业保险?它有哪些特点?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制实施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一定的时期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服务。具有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
其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二是强制性。三是互济性。
●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
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范围包括: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民办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事业单位全部人员;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都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依法参加和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是多少?
(1)城镇企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按本单位职工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从本人月工资中代为扣缴。
(2)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从2011年7月1日起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1)各类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确定。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2)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人社部门审批的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如何确定?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用人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人事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60日内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60日之内对失业人员的申领条件进行审核、发放。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字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的情况。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及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具体执行标准按省人社厅有关文件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的其他待遇:
(1)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每月应发的医疗补助金不再发给个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本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患病就医的,由基本医疗保险予以保障。
(2)享受丧葬抚恤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什么情况下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的。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在职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①在职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关系,不转基金。
②在职职工个人无论省内、省外,只要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只转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①失业人员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要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②失业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服务热线:
 
浠水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4233085
浠水县人力资源市场               4231239
浠水县就业训练中心               4233130
再就业服务中心                      4233081
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4233091
失业保险审核发放服务           423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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